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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要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定)

学前教育 2024-10-02 21:47:10 539 教育网

原标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通知《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要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定)

人社部发〔2017〕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工作机构,有关中央企业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号文件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符合技工院校教师特点的职称制度,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落实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7年11月28日

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

改革的指导意见

技工学院(包括技工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是国家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技能人才的专门学校。技工院校教师是我国师资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是培养高素质技术人才、推动技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号文,现就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技术学院。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规律,突出特色。遵循技工院校教师成长规律,突出技工教育专业特色,引导技工院校教师提高能力素质,促进职业发展。

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在技工院校统一的教师职称制度下,根据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践课教师的不同特点实施政策。

3、坚持科学评价,鼓励创新。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充分发挥人才评价的“指挥棒”作用,激励技工院校教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增强创新创业能力。

4.坚持以用为本,发挥作用。以用好人才为中心,创新人才评价机制,推动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使职称制度与技工院校聘任制度、岗位管理制度相适应。

二、主要内容

通过完善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实现职称制度与聘任制度有效衔接等措施,形成了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先导,以社会和行业认可度为核心,覆盖各级各类技术院所。学校教师职称制度。

(一)完善制度体系

1.完善技工院校教师职称等级,设置高级职称。文化技术理论课程教师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后辈只是辅助。高级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助理、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分别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生产实习指导员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初级人员分为职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按科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员、二级实习指导员、一级实习指导员、高级实习指导员、高级实习指导员。

2.推动技工院校教师职称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衔接。高级职称对应一级至四级专业技术职务;副高级职称相当于五级至七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级对应八级至十级专业技术职务;助理职级对应11至12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级别对应专业技术职务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充分体现技工院校教师的专业特色。我们坚持把师德放在评价的首位,引导教师修身养性、爱岗敬业。注重实践教学和技能训练表现,注重职业素养、工匠精神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的教学方式,注重一线教学实践及参加专业技能大赛等经历。有效改变只靠论文和学历的倾向。论文不得作为技工院校生产实习课程指导教师职称评定的限制性条件。职业技能竞赛成绩、参与教材开发和教学研究、指导学生实习的成果、专利成果、教案等可以作为评价条件。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没有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的,由用人单位或者评价机构自主确定评价条件。

2、实行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技工院校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可根据本地区技工教育发展实际,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具体评价标准。

3、向优秀人才倾斜。对少数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制定相应的特殊评价条件。对同时承担文化技术理论课程教学和生产实践教学的综合型教师,可制定相应的优惠条件。荣获中华技能奖、国家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担任国家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带领学生荣获世界技能大赛奖及以上奖项,并作为优秀人才获得省部级表彰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可直接申请高级职称评审。从企业直接聘用的具有工作经验的高技能人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和审核中级以上生产实习课程指导教师职称。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加强评审团建设。完善评委会组织管理办法,健全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合理确定委员范围,重点选拔高水平技术教育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高技能人才担任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立技工院校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设立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备案。其他技工院校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由各地制定。

2.完善评价方法。积极探索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行业评价机制,采取讲座、访谈答辩、专家评审、实操、材料评审等多种评价方式。建立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开放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保证评价客观公正。

3.下放审查权限。科学界定并合理下放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到有条件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技工院校举办的大型企业。积极培育技工院校自主评审能力,推动技工院校独立开展初中级职称评审,探索教学能力强、师资规模较大的技工院校独立开展高级职称评审。对于进行独立审核的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审核审核结果,而是进行事后备案管理。加强独立审查工作监督。对于不能正确行使审查权、不能保证审查质量的,将暂停独立审查工作,直至撤销审查权。

(四)实现职称制度与聘任制度有效衔接

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是技工院校岗位招聘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招聘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公办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时,要坚持考核与聘用相结合,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技工院校岗位设置与管理相关规定确定岗位。教师竞聘高级职称职位,学校将在职位结构比例范围内做出差价。推荐合格教师参加评审,聘任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担任相应教师职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兑现聘任教师的工资。民办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时,可以参照公办技工院校的评审办法,也可以采取单独考核聘任的方式,由学校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职业技术院校教师职称级别对应的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职务中各级别的结构比例,应当结合规模、校级、技工院校技能型人才。结合实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高级教师要严格控制,在保证质量的同时逐步实现合理比例。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践课教师中高级教师的比例应大致相当。

三、组织实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系列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工院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局)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改革顺利推进试行高职院校教师职称制度。

(二)精心组织、审慎实施。高职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制定改革工作方案,认真审核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等。程序和评价方法。详细制定审核程序和配套政策。改革前经各地自评的技工院校高级教师,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过一定程序确认。具体办法由地方、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另行制定。各级新职称评审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本意见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和条件或者擅自扩大评价范围。

(三)加强监督,确保公平。高职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涉及高职院校教师的切身利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要严格规范考核程序。健全完善评价监督机制,认真落实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抽查制度,建立审查和投诉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教师的监督作用,提高职称评定的质量和水平。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确保考评和招聘程序公平规范,考评过程公开透明。

各地要及时总结改革经验,发现、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本意见适用于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院。地方各级技术教育科研机构教学科研人员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可参照本意见参加职称评审。

附件:技工院校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热爱技术教育。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身心健康,教风端正,为人师表,勇于创新。

3.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能够自觉应用新的教学理念、新技术。

4、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

5、就任现职以来近三年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均为合格(通过)以上。

6、在职期间参加企业实践符合相关文件要求。

七、技工院校各级职称评审时,除符合上述标准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标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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