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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所不欲的后半句(己所不欲的下一句怎么读)

学前教育 2024-10-03 13:40:00 278 教育网

这个问题问得好。我很惭愧,不敢说我很理解这句话。我希望能帮助你从理论的角度而不是从选词的角度来理清思路。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称为“恕”,与“忠”相对,可以看作是儒家对于君子人格和个人的更基本的道德要求。栽培。

己所不欲的后半句(己所不欲的下一句怎么读)

儒家这句话的出处是:

a)《论语?颜渊篇》(12.2):钟公问任。孔子说:“出门如见贵客,待民如受大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国无怨,家无怨。”仲弓曰:“勇虽不敏,以如此言求事,如此也!”

b)《论语·卫灵公》(15.25):子贡问:‘有谁能说出一生都可以做到的事吗?”孔子说:“我怎能原谅你呢?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朱熹《四书章句集注》(134)说明:自尊自责,宽恕他人,个人利益就不会被容忍,心性就完整了。

朱熹《四书章句集注》(167)说明:若推己及人,则恩赐无穷,故可终生。可见,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表达了一种“求仁之道”。这种仁的方法可以培养人的行为规范,注意“自私”。那么,如果你有德(或者像孟子说的,如果你心里有“伟神”),你就可以一生践行它。

以上是儒家的解释,也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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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要明白的是,这句话的意思不仅是儒家解释的,犹太教也提到过。

在犹太教中,一位异教徒问西勒拉比:当我可以单腿站立时,你能告诉我犹太教的所有律法吗?塞拉斯回答: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所有其他法律都是对其的解释。此外:像对待自己的名誉和财产一样对待同胞的名誉和财产。

邓小芒老师认为,犹太教的模式与儒家的规则是一致的。这里就不详细说了,继续写~犹太教是第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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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件事要了解的是基督教的规则:

《圣经·新约》(4.15):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通过比较,我们可以感受到基督教规则和儒家规则(犹太规则)之间的区别。我想我们也能更好地理解儒家的“宽恕”。

理解1、李泽厚:

a)《论语今读》(P321):“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仍然是常用的习语,与《圣经》“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形成对比给其他人。”《圣经》是宗教式的爱观,积极主动、热心、舍己救人,但实现起来比较困难。《论语》是务实理性的人性观,温和、冷静,更容易遵守。可惜以前只是个人修炼之用。事实上,它可以作为现代社会一些公共道德的传统资源,即个体生活在一个平等、独立、以契约关系为基础的群体环境中。尊重别人就是尊重自己。这甚至可能与个人修养无关,而只是一种社会习俗,这就是社会道德的起源。

b)《论语今读》(P434):本读用“宗教私德”解释“忠诚”(“忠诚”本与“尊重”相关),用“社会道德”解释“恕”(“恕”是消极形式大多来自于“不希望别人做你想做的事”,按照现代社会道德的方向可以解释为所谓的“消极自由”)。但由于“忠恕”都是建立在心理情感基础上的,如果“宽恕”仍以传统的“同心”来解释,那就是一种宗教私德。今天,“宽恕”作为一种“社会道德”,应该脱离心理学原理,基于现代理性——社会契约,可以“西式中用”。“忠”求待己,“恕”求待人;如果追求“一致”,那么“忠诚”(宗教道德)就只能作为“宽恕”的“规范原则”。否则,理性与情感、公与私、政治与宗教就无法分离。然而,“宽恕”作为一种社会公德,经过长期积累,可以转化为一种新的宗教私德并得到发展。理解2、邓小芒(引自邓老师讲座《全球伦理的可能性—金规则的三个模式》):

a)黄金法则第一种表达方式的特点是,它有一般原则的形式,但注重内容,注重具体的事物,比如名誉、财产等,但没有对此进行深入思考形式。这个特征是黄金法则的第一个特征。它没有考虑你“不想要”的是否也是别人“不想要”的,以及你“想要”的是否是别人“想要”的。事物。……“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前提是“人心相同,原则相同”;“宽恕”也是一种假设。“人同心同理”是金科玉律的前提,但事实上却未必如此。…………上面讲了“己”,现在我们从“欲”的角度来看。“欲望”并不意味着自由意志,而是欲望所追求的东西。因此,这条金科玉律在形式上是普遍适用的,但在实践中却不能终身适用。孔子终其一生也无法践行。孔子认为,父亲偷了别人的羊,儿子就应该隐瞒。孔子称这一原则为“直道”。这个原则实行起来,就违背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b)基督教模式不再强调什么,而是如何。这个“如何”凸显了黄金法则的形式超越性。也许你想要,别人不想要,也许你不想要,别人也想要,也许你想要,别人也想要,也许你不想要,别人也不想要。所以基督教更多的是关于你对待人的方式而不是内容。……刚才我们讲了儒家的“宽恕”原则,也就是宽容的原则。然而,孔子的宽容是建立在“同心同理”的基础上的。不包括外星人,只限于有自己的人。有着相同的心志、相同的愿望的人。至于和敌人没有什么可商量的。……基督教说“爱你的敌人”是非常困难的。它突出了“人”字。只要他是人,你就必须爱他。这种“爱”并不是基于世俗的利益,而仅仅是因为他是一个人。“爱你的敌人”似乎是一种全球性的伦理,但它有一个局限性,那就是爱你的敌人不是基于每个人的自由意志和理性思维,而是出于对神的爱。《马太福音》它说先爱上帝,然后才能爱你的敌人。PS:引用的“黄金法则的第一种表达方式”是儒家和犹太教中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理解三、康德:

《道德形而上学奠基》(杨云飞版P65;官方页码430)注1:人们不要认为“quodtibinonvisfieri”(quodtibinonvisfieri)这句陈词滥调可以作为这里的标准或原则。因为本声明仅源自上述原则,尽管存在各种限制;它永远不可能成为一项普遍法则,因为它既不包含对自己的义务的基础,也不包含对他人的爱的义务(Liebepflicht)(因为有许多人会欣然同意,只要他可以被免除对他人这样做),最后,也没有任何相互义务的基础;因为罪犯会以此为基础,出发去与想要惩罚他的法官进行辩论,等等。——康德PS:引文中的“原则”指的是康德绝对命令的第二个公式(目的公式):你必须以这样的方式行事,即你的人格中的人性或其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可以随时用作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

基督教称之为第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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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从儒家的角度来看,这是极其重要的处世之道。这是“仁”的重要途径。尊重自己、尊重他人,“己立人,己达人”是其进一步的体现。

李泽厚显然是一位儒生。同时,他也指出了可以改进的地方,即这个原则不仅仅局限于个人修养,而是可以发展为“社会道德”。儒家一直强调的是“君子赏贤爱亲,小人乐己利人”。这种“君子小人各得其所”的状态显然不足以支撑现代社会的文明。这就是李泽厚想要强调的。但总体来说,他还是支持无疑的。

邓小芒老师和康德可以归为一类(邓老师这里是康德人……希望这种标签风格不要被批评,我很尊敬邓老师……)。他们的观点是儒教和犹太教是最受限制的。他们受到血统、种族、地域、信仰等限制,很难有共同的理解。相比之下,基督教更具普世性,但受到外来信仰的限制。康德的模式受制于每个人自身的理性和自由,因此最适合普遍伦理。

它给出了儒家自己的理解,以及支持和不支持儒家的理解,所以这句话在学术上还是很有争议的。希望能给题主一个参考,大家可以在充分阅读的基础上做出自己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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