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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颁布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教育培训 2024-08-06 04:31:10 621 教育网

陕西教育新闻网: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制定的。

第二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颁布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第三条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三级。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品学兼优,达到下列学术水平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人才的成长,促进各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三级。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品学兼优,达到下列学术水平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研究生或者具有研究生学位同等学历的研究生,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平,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扎实的本学科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者独立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研究生或者具有相当于研究生毕业学历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平,授予博士学位:

(一)掌握扎实、广泛的本学科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业领域取得创造性成果。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统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授予学位学科的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并批准公布。国务院。

第九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相关学科的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包括校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其成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选拔确定。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提出,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硕士、博士论文的审查、组织答辩,并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决议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无记名投票通过,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并决定是否批准论文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并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学位授予单位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向学位获得者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生经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就近授予学位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批准,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规定规定的学术水平的,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三条在科学技术方面做出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者发展的人员,经有关专家推荐,经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答辩。论文。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国内外杰出学者或者著名社会活动家。

第十五条在我国学习的外国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达到本规定规定的学术水平的,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六条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授予学位的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对提出的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学位授予单位发现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其他严重违反所授予学位的行为,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可以撤销其授予的学位。

第十八条国务院对已批准授予学位的机构确认不能保证所授予学位的学术水平的,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学位授予资格。

第十九条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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