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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考政策加分实施流程(2021年中考加分政策最新改革方案)

教育机构 2024-08-13 12:07:20 85 教育网

为进一步便民群众,推动温州城区优质优质教育一体化发展,市教育局在城区范围内实行中考优待“一件事”联合组织一、统一审查部门和审查标准,整合措施惠民。落实到教育、民生实际中。

2023年温州市区(市级、鹿城、龙湾、瓯海、洞头)中考政策加分办理流程今日正式发布。今年中考政策加分将通过线上线下互动、有关部门联合审核的方式实施。线上为浙江立办APP和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线下为具体协办单位。符合中考政策加分条件的城镇考生,请点击此处查看相关事项。

中考政策加分实施流程(2021年中考加分政策最新改革方案)

一、2023年中考政策加分项目

保单奖励项目

加工方式

少数民族候选人

网上申请并网上提交材料

香港、澳门居民子女候选人

线上申请,线下提交材料

台湾同胞子女候选人和台湾公民候选人

线上申请,线下提交材料

归侨、华侨、归侨子女考生

线上申请,线下提交材料

因公殉职的烈士和士兵的子女候选人

线下办理、线下提交材料

现役军人子女的候选人

线下办理、线下提交材料

公安干警子女符合资格候选人

线下办理、线下提交材料

符合资格的消防救援队指挥员子女

线下办理、线下提交材料

受过市级及以上表彰的援鄂医疗队员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子女的考生

线下办理、线下提交材料

二、办理时间

2023年中考加分网上申请及线上线下材料提交受理时间为:4月13日至5月8日。各相关协办单位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加分事项审核和公示,学校将于5月31日开始公布考生加分结果。

三、具体办理流程

(一)少数民族考生

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向班主任提交身份信息,学校完成网上申请。经民政局网上审核、市教育局网上确认后,加分完成。温州市民宗局联系人:戴丽,联系电话:13676519931。地址:鹿城区秀山路299号财政大厦温州市民宗局民族事务局15楼1519室。

网上上传材料清单:1.考生身份证;2、父母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需提供户口本所有内容页,包括其他家庭成员);3、户口簿无法反映应聘者与其父母、子女关系的,请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候选人注册的地方。

网上上传要求:各学校代理收集加分考生材料,核对材料原件,整理材料顺序,通过“扫描仪”或其他软件连续拍照,输出PDF格式,命名并上传到系统中。

(二)港澳居民子女考生

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向班主任提交身份信息和证明材料,学校完成网上申请。学校代理将证明材料原件线下提交至温州市港澳事务办公室。经市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核、市教育局确认后,给予加分。温州市港澳事务办公室联系人:张晓银;联系电话:18057706277。地址:温州行政中心1号楼2121室。

线下提交材料:

1、符合政策的考生中考优惠申请表;2、候选人父亲(或母亲)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原件;3、经外交部驻港澳特派员公署确认的亲属关系证明(因特殊原因需证明的)如无法前往港澳地区取得亲属关系证明,可提供医疗证明原件出生证明);4、候选人身份证件原件。上述材料,线下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网上提供扫描件。

(三)台胞子女考生、台湾省籍考生

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向班主任提交身份信息和证明材料。学校完成网上申请,学校代理将材料线下提交至当地国台办。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由当地台办、温州市委台办审核,经市教育局确认后完成加分。温州市委台办联系人:林依若;电话:88961255。地址:温州行政中心1号楼1241室。

线下提交材料:

1、符合政策的考生中考优惠申请表。2、台湾省候选人:原居住地为台湾省或中国台湾省。3、台湾户籍考生:考生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台胞证)。4、台胞子女考生(持有大陆身份证):父母一方的台湾居民往返大陆通行证(台湾身份证)、父母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

以上材料线下提供原件,网上提供扫描件。

(四)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

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向班主任提交身份信息,学校完成网上申请。考生或监护人须向就读学校当地侨办提交证明材料,并在当地侨办窗口完成“三侨”身份认证材料网上操作(详情请参见请咨询窗口工作人员)。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由当地侨务办公室派送。经温州市委侨办初审、温州市委统战部(市侨办)审核、市教育局确认后给予加分。温州市委统战部(市侨办)联系人:王友友;电话:88969653。地址:温州行政中心1号楼2119室。

线下提供的材料:

归侨申请人:1、户口证明及身份证;2、归侨证明。

归侨子女申请人:1、申请人户口证明及身份证;2、《归侨证》及父母一方身份证;3、亲属关系证明(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等)。

华侨子女申请人:1、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华侨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华侨居住证原件及中文译本;3、华侨的护照及出入境记录;4、亲属关系证明(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等);5、户口证明、身份证。

(五)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考生

考生监护人向居住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证明材料。核实后,将报温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名单报市教育局确认并完成加分。温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系人:孙庆,电话:88051025,地址:温州大道2299号1401室。

线下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2、户口簿;3、烈士证明、军人因公牺牲证明等;4、与因公牺牲的烈士、军人的关系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结婚证、户口簿(申请者与因公牺牲的烈士、军人的关系为同一户口本上)、出生证明等。

(六)现役军人子女考生

考生父母(现役军人)所在部队按照温州市教育局、温州军区政治部联合下发的温政联[2013]1号要求提交证明材料。经温州军区政治工作办公室审核,市教育局确认,给予加分。中国人民解放军温州军区政治工作办公室联系人:吴野,电话:88039323,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县雪前20号。

(七)符合条件的公安民警子女考生

候选人的监护人向所在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提交证明材料。温州市公安局将完成逐级审核,名单报市教育局确认并完成加分。温州市公安局政治部联系人:张忠和,电话:89980847,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惠民路石涧桥:号。

线下提供的材料:

1、公安民警所属区、县(市)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应当证明其公安民警身份以及与拟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的关系;

2、公安民警身份证、警务人员证明复印件、公安民警及其配偶的结婚证、公安民警及其配偶、子女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以及子女身份证、学籍证明(需加盖公安干警所属县一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公章);

3、公安系统烈士、一级、二级英雄模范、因公牺牲的干警、因公负伤、致残的干警证明材料一至四级(烈士证、公安英雄证、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伤病证)《残疾人人民警察证》复印件)(须加盖所在公安机关政治部公章)警察所属的县级公安机关)。

(八)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队伍指战员子女考生

考生监护人应当向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提交证明材料。温州消防救援支队将完成逐级审核,名单将报市教育局确认,并完成加分。温州消防救援支队联系人:张建兴;电话:86509603;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19号温州消防救援支队人事处。

线下提供的材料:

1、符合消防救援队员子女加分要求的考生须提供:

(一)所属消防救援支队政治机关应当证明所属消防救援人员的身份及其与拟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的关系;

(二)干部证(消防员证)、消防救援人员与配偶结婚证、配偶户口本及身份证、子女户口本及身份证、出生证明。

二、除提供第一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还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一)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困难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指定的三类海岛消防救援队伍的派任令和消防救援支队政治机关颁发的证书;

(二)生育子女后在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困难偏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指定的三类海岛消防救援队工作满5年的消防救援人员,须提供出具的证明省消防救援总队政治部及干部简历(加盖省消防救援总队政治部公章);

(三)因公死亡或者四级以上残疾的批准或者证明;

(四)二等功或者三等功(含)以上公文。三级军功需要有省消防救援总队政治部认可的证书;

三、除提供第一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还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一)烈士的核准或者证明;

(二)英雄模范批准或者认证;

(三)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困难偏远地区、西藏自治区、二类(含二类)以上海岛消防救援队伍的任命令和消防队消防救援队伍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指定的消防救援队救援支队政治机构颁发的证书;

(四)飞行等高危、高危岗位工作的聘任令和省消防救援总队政治部颁发的证明;

(五)生育子女后曾在国家规定的三类(含三类)及以上高风险偏远地区、西藏自治区规定的二类(含二类)及以上海岛工作过消防救援队和解放军总部、高危航班等。在高危岗位工作满五年的消防救援人员,须提供省消防救援总队政治部颁发的证明和干部证明简历(加盖省消防救援总队政治部公章)。

(九)援鄂医疗队员及受市级及以上表彰的新冠肺炎防治一线医务人员子女考生

温州市卫健委将提供2023年符合加分条件的一线医务人员子女候选人名单,经市教育局确认后,完成加分。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系人:杨丹;电话:88580166。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490号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人事部718办公室。

线下提供的材料:

1.援鄂医疗队队员和防治COVID-19一线医务人员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证明(模板附后));

2、医务人员本人、配偶、子女的身份证、结婚证、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及其子女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简称“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3、相关表彰文件。

证明(模板)

xxx同志(身份证号为:xxxxx

xx)是xx单位援鄂医疗队员/新型冠状病毒防治一线医务人员,符合发改委[2020]10号文件精神,具有经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备案。xx同志受到xxxx表彰(援鄂人员无需填写表彰),其儿子/女儿姓名为xxx(身份证号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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