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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6是否废止)

教育机构 2024-08-16 23:44:44 20 教育网

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贴资金管理,保障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根据财教[201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376)。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实施全日制中等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6是否废止)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财政拨付的用于弥补办学资金缺口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的免学费补贴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由省级财政统筹实施。省级和副省级财政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为基础。学校学费将得到补贴。

第五条中央财政按照每名学生每年2000元的平均计算标准和一定比例与地方财政共享计算标准。具体共享比例为:西部地区,无论生源来源,共享比例为8:2;中部地区的生源地是西部地区。东部地区的分摊比例为8:2。如果出生地为其他地区,则分享比例为6:4;东部地区,如果出生地为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则分成比例分别为8:2和6:4。东部地区按省份确定分摊比例。

第六条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经费补助办法为:对第一学年、第二学年免学费造成办学经费缺口的,财政部门按数量给予学校补助。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人数及免学费标准;第三条学年原则上由学校收入通过校企合作、实习等方式补足。不足部分,由财政部门按照不超过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大三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予以补贴。

第七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办法为:对符合免学费条件的一、二年级学生,按照当地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资助。类型和专业。如果学费标准高于公立学校免学费标准,则由学生家庭承担;学费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照民办学校实际学费给予补贴。

第八条中央财政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按照财政部提前通报的转移支付指标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国家中等职业学校核定的学生数量和生源结构,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按一定比例。提前公布下一学年免学费补贴预算。省财政部门收到提前下达的免学费中央补助预算后,要尽快分解下达,确保明年春季学期学校正常运行。

中央财政每年10月重新审查当年免学费补助预算。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安排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按时拨付免学费补助资金,保障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

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免学费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通过国家中等职业学校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机构审查和总结。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中等职业学校的免费工作实行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免学费工作负有主要责任。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综合预算,将所有收入和支出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底编制决算。

第十一条各地职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确保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准确。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贴资金、挪用、挪用、截留免学费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地方职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中等职业学校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予以公示。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各地职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贴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省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各省(区、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交[201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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