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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由公办变民办有什么影响吗(公办学校改制为民办学校)

教育机构 2024-10-01 20:19:34 99 教育网

近日,教育部会同中组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工信部住建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工作,理顺‘全民参与、全民参与’的办学体制和机制,努力建立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各有所长、相互促进的教育格局。”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负责人说。

近年来,一些公办学校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组织或参与兴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缓解了教育资源供需矛盾。一些地方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然而,随着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公众参与”学校的问题不断涌现,加重了教育负担,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应。

学校由公办变民办有什么影响吗(公办学校改制为民办学校)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负责人表示,规范学校“公众参与、公众参与”工作,推动公办学校回归公办学校、社会力量办民办学校,致力于维护教育公平正义,保障教育权益,促进义务教育高质量均衡发展。对于构建公平有序的教育格局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为规范“公众参与、公众参与”学校的办学模式提供了制度保障。

《通知》适用于三类:公立学校单独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公立学校与地方政府及有关机构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公立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

根据《通知》,“公众参与”学校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应转为公立学校:一是公立学校单独开办或公立学校与其他公办单位共同开办的“公众参与”学校转为公立学校。进入公立学校。学校;二是公立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共同举办的“公众参与”学校。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后,可转为公立学校;三是在现有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公众参与”学校。学校如有条件,可转为公立学校,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学位并继续办学;四、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共同举办的“公众参与”学校不符合“六”的要求。如果学校符合“独立”要求(即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校园建筑和设备、完整的(聘任教师、财务会计、招生、颁发文凭)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可根据情况转为公立学校或终止。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负责人指出,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共同举办的“公众参与”学校,在办学条件符合“六独立”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举办民办学校。“要求;办学条件不符合“六独”要求。”要求,但能够限期整改的,可以继续举办民办学校;办学条件不符合“六独”要求,逾期不整改的,可以继续举办民办学校;无法继续办学的,视情况转为公办学校或者终止。对于终止办学,各地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办法。

《通知》强调,各地要着力增加优质公立义务教育资源供给,不再批准新建“公众参与”学校。公办学校也不得变相开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地方政府和公办学校不得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选派新的有专业机构的教职工,并引导已选派的人员分阶段退出。

《通知》指出,公办学校不得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名义进行选拔招生、考试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公办学校校园或公办学校名义招生或招生。分校,也不得以借用、挂靠等名义变相违反规定招生。公立学校应规范校名和简称的使用,不得违规输出品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也不得利用公办学校品牌开展宣传或者其他活动。公办学校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审批程序后签订协议。有偿服务费收入要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防止坐拥收支、私设“小金库”。

《人民日报》(2021年8月26日第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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