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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结婚为目的的同居犯法吗(以结婚为目的的同居道德吗)

教育机构 2024-09-12 10:29:17 546 教育网

同居四年后分手。男方认为,同居期间女方用自己的钱买的房子和车子一半是他的,因此他到法院提起诉讼。我们来看看杭州西湖区法院的判决结果。

小花多年前来到杭州打拼,服装批发生意做得不错。但她的父母却因为她还没有结婚而非常着急,极力催促她结婚。当时,25岁的小华经人介绍认识了隔壁村的小李。两人相恋后,小李也来到了杭州,两人开始同居。

以结婚为目的的同居犯法吗(以结婚为目的的同居道德吗)

2016年,小华在杭州买了一套房子,总价超过200万元。她支付了50万元的首付,独自申请了抵押贷款。2017年初,小李和小华在老家办了酒席举行婚礼,但没有登记结婚。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小花自己花钱装修了房子,还买了一个停车位,房子的所有权后来也登记在了小花的名下。

经过相处,小花觉得小李没有上进心,所以在同居第四年就和她分手了。一直希望尽快结婚的小李提出,如果分手,应该补偿他损失的青春。两人为此争执后,小花表示可以给小李13万的赔偿,但小李坚持要21万,两人不欢而散。

随后,小李将小华告上法庭,要求小华退还礼物。他还认为,同居期间两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因此小华购买的房子和车位是共同财产,他要求分一半。由于房子和车位都在小华名下,小李要求打折,这意味着小华补偿了他103万多元。

争议焦点庭审中,彩礼是否应予偿还、女方在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和车位是否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关于彩礼,小花在庭审中表示,自己结婚时没有收到任何彩礼。

小李叫来双方介绍人的叔叔出庭作证。小李叔叔说,据他了解,承诺的聘礼是6万元,但实际支付的却是分两期总共4万元。

对于双方争议的另一点,小李认为,两人以夫妻身份生活,除了负责包装、送货等体力劳动外,还在家买菜做饭,支付物业费。费用等,因此属于共同经营。房屋装修、每月按揭还款、日常家庭开支等都依赖营业收入,产生的收入应共同拥有。

小华给出了不同的说法。小花认识小李之前,她和朋友合伙做服装批发生意。小李来杭州后一直没有稳定的工作,她就让他来店里收拾东西,给小李发工资,直到他转行做网约车司机。因此,小华认为,小李所谓的共同经营行为并不存在,依法应驳回小李的两项诉讼请求。

庭审期间,小华还邀请合伙人就经营情况作证。

法院裁定,小李与证人陈述的聘礼金额不一致。小李解释说,这笔差额是过年和过节时额外给的钱,但这显然不是男方为了结婚而给女方的一定数额的财产。聘礼的类别。从双方提供的聊天证据来看,小花称给小李一笔钱的对话中并未提及这笔钱的性质。从上下文来看,这笔钱是小花在分手后对小李的补偿,而不是彩礼的返还。庭审过程中,小华也否认收受彩礼。因此,西湖法院对返还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西湖法院认为,一方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对方并不自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小李承担“共同所有权”的举证责任。根据现有证据,小华在两人确立恋爱关系之前就经营服装批发生意,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基础。该店还使用小华合伙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小华辩解说对方不是小李,也是有道理的。

小李虽然提供了包装、发货的证据,但只能证明其为经营事项提供了劳务。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肖华曾同意共同经营该企业或实际投资该企业,或对企业事务拥有决策权。因此,营业收入不属于同居期间,小李对双方“共同赚取”的收入不享有此项权利。

综上,西湖法院对小李的第二次诉讼不予支持。西湖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小李的诉讼。

随后,小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近日,该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表示,本案原被告处于同居关系,不享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共同财产是根据配偶的身份产生的。法律强调地位关系,并不要求夫妻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和智力才能共同拥有。小李、小华不具有配偶身份,对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不自然享有共同所有权。

资料来源: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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